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2013-04-19 613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4-09-23 浏览次数:312 字号:[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5号)的有关要求,规范污染企业搬迁后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土地的开发利用行为,防控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近 年来,随着我省产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城市及周边地区的不少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后,其原址土地被再次开发利用,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由于污染企业长 期粗放的生产方式,导致各种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渗漏和排放等途径,在其原址和周边土壤中累积,形成污染场地。这些污染场地如不经妥善治理修复,就被直接开发 利用,特别是被用作商住、农用等非工业用途,将直接威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因此,全面规范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行为,积极推进场地风险评估和治理修 复,既是防治土壤污染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全省集约用地的重要保障,更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 度,进一步认识抓好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防控污染场地环境和健康风险,努力把我省土壤污染防 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明确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的要求和责任主体

(一)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的基本要求。

根 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污染场地的开发利用,应当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工业企业关停或搬迁的,应当对原有场地遗留 的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固体废物等予以清除和处置;拆除生产经营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泄漏造成场地土壤 和地下水污染。原址场地拟开发利用的,应当对原有场地(包括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下同)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对经评估确认已 受污染且需治理修复的场地,应当在再开发利用前进行治理修复,达到治理修复目标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的责任主体。

按“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的规定,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评估与治理修复责任;根据责任主体的划分,将由此产生的费用相应列入企业搬迁、改制或土地整治成本。

1.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应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修复和治理责任。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2.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三)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的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场地责任人应当对企业原址用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

1.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的。重污染企业主要指金属冶炼、石化、化工、医药、电镀、印染、油库、加油站、污水处理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以及生活垃圾、电子废物、危险废物等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的企业。

2.历史上曾用作重污染企业生产用地,且拟开发利用的;

3.饮用水源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曾用于工业生产或发生污染事故的。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工业企业用地使用权人或用途发生变更时,执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三、把握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的程序和内容

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两个步骤,具体要求如下:

(一)风险评估的程序和内容。

场地责任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单位(以下统称“调查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通常情况下,场地风险评估分为三个阶段,依次为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若场地受污染可能性较大的,属于关停搬迁的重污染企业原址用地,或曾用作重污染企业生产且拟开发利用的场地,可直接进行详细调查。

1.初步调查基本要求。初步调查用于判断场地被污染的可能性。调查评估机构应通过资料收集和现场调研,对场地使用情况,特别是污染活动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判断场地被污染的可能性,提出是否需作详细调查的建议。

经 初步调查,认为场地可能已受污染的,应开展详细调查。认为场地不存在受污染可能性的,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书面调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场地基本情 况、场地土地利用方式及使用权人变更情况、场地内主要生产活动及污染源情况、场地内建筑物和设备实施情况、场地及周边地下水等环境状况和敏感目标、历史上 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场地用途规划符合性情况。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如需对报告进行技术论证或评估的,场地责任人应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 行技术评估。确认未受污染的,场地责任人可向场地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提交调查报告、论证意见、评估意见等材料。符合要求的,场地责任人可终止风险评估与修 复程序。

2.详细调查基本要求。详细调查用于判定场地是否受污染及污染浓度。调查评估机构应通过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等手段,判定该场地是否受到污染及污染浓度,提出是否需作风险评估的建议。

经 详细调查,场地污染浓度高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中规定的风险评估启动值的,应开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场地污染浓度低于风险评估启动值的,应编制 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初步调查内容,还应当包括: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方案及结果、对监测结果的初步评价等。此外,详细调查报告中,还应附上相关采样监 测报告,以及承担采样监测技术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如需对报告进行技术论证或评估的,场地责任人应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 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确认未受污染的,场地责任人可向场地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提交调查报告、论证意见、评估意见等材料。符合要求的,场地责任人可终止风险评 估与修复程序。

3.风 险评估基本要求。风险评估用于判定场地污染风险水平是否可接受,及提出治理修复建议目标。调查评估机构应根据污染调查结果,结合场地用途可能,对场地环境 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是否需进行治理修复的建议,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如需治理修复的,还应当提出治理修复的建议目标。风险评估根据国家及地方发布的风险评 估技术导则施行,主要应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建议目标等内容。此外,还应包含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前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相关采样监 测报告,以及承担采样监测技术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如需对报告进行技术论证或评估的,场地责任人应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场地责任人应将评估报告、论证意见、评估意见等材料,报场地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设区市环保局根据所提交材料,可会同有关部门向场地责任人下达是否需治理修复的书面意见。

(二)治理修复的程序和要求。

场地需治理修复的,场地责任人应当按要求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通常可分为治理修复方案编制、治理修复工程实施和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等三个阶段,具体要求如下:

1.治 理修复方案的编制。场地责任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组织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在编制治理修复方案过程中,各设区市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应明确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目标。方案编制机构应在原有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开展进一步污染详查,全面掌握场地污染程度与范围,并根据治理修复目标,编制治 理修复方案。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治理修复的目标及范围;二是拟采用的技术路线与工艺流程;三是治理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分析, 主要污染物去向及相应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四是治理修复工程的进度要求;五是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和环境监理要求;六是治理修复工程验收监测方案、标准和要 求;七是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如治理修复方案必须与建设项目结合实施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的相应材料,并提出建设项目实施的相应要求。

方案编制完成后,如需对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或评估的,场地责任人应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通过后,场地责任人应将方案报场地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

2.治 理修复工程的实施。设区市环保局应督促场地责任人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治理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废等污染物,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妥善治理或 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承担具体施工的单位,还应当依法采取工程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防护等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治理修复工程实施 过程中,如需对治理修复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场地责任人应当将调整方案书面报场地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必要时,设区市环保局可组织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论证。 上述重大调整主要指,修复范围、修复目标、技术路线、污染物质治理方式及最终处置去向等的变更。对于其它调整,在不影响修复工程目标的前提下,场地责任人 应作书面详细说明和承诺,作为工程验收的支撑材料。经治理修复方案确定需进行工程和环境监理的,承担监理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采取多媒体、照片、文字等多 种记录形式,建立严格的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体系,并编制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是治理修复范围的核定;二是修复过程污染防治措 施的实施;三是污染土壤处置过程。

3.治 理修复工程的验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场地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壤污染监测能力和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治理修复工程的验收监测工作,并形成 书面验收监测报告。场地责任人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治理修复工程进行验收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污染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和文件审议, 并形成书面验收评估报告。场地责任人向场地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时应提供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污染场地工程验收评估报告、污染场地工程实 施情况报告、工程监理或环境监理情况报告、污染场地验收监测报告等。设区市环保局接到验收申请后,根据验收评估结论进行出具验收意见。

四、加强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一)全面开展污染场地识别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以重污染企业、环境敏感区域内工业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工业企业在产及原址场地、敏感区域内场地的污染调查,识别环境风险。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污染场地清单(以下简称“场地清单”), 明确可能存在污染的场地分布、污染风险、场地规划用途等情况,并与国土、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打好基 础。场地清单按污染影响和程度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并建立优先级管理与动态更新制度。对列入清单高风险等级的,应优先安排进行风险评估与治理修复。

(二)加强场地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要 充分运用建设项目环评手段,推进场地的风险评估和修复工作,从而进一步规范场地开发利用行为。要加强场地开发利用监管情况的管理制度。各设区市环保局应当 按年度将辖区内场地执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的情况,通报同级国土、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并报送省环保厅备案。县级环保局应督促辖区内在产重污染企 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防治土壤污染。并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督促辖区内场地开发利用前、治理修复过程中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三)强化场地开发利用监管的责任落实。各 地各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落实责任,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场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全省场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由环保、国土、建设、工业、 农业、财政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建立全省污染场地清单,并 组织属地环保局实施场地开发利用的环境监管,加强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活动的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实施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 度,监督场地土地收储。省建设厅负责监督实施场地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监管,配合省环保厅实施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省财政厅要加大对场地开发 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保障力度。省农业厅要加大对经治理修复后作农业用途场地的长效监管。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厅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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