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梯扶手高度的国家标准

   2012-09-05 35580
核心提示:楼梯扶手高度国家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
 楼梯扶手高度国家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2003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第7.4.5条: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7.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采用净宽度不小于0.9m、倾斜角度小于等于60°的金属梯兼作疏散梯。 

 
 
更多>同类经理人学院
推荐图文
推荐经理人学院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EHSCity  |  产品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隐私政策  |  EHS微信群 EHS论坛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9037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