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邦天津工厂被勒令停产,还遭罚款3万元

   2016-07-26 16210
核心提示:摘要:7月8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向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天津立邦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

摘要:7月8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向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天津立邦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这已经不是天津立邦第一次收到行政处罚。2013年和2015年的行政处罚似乎并没能产生应有效果。

 

天津立邦

天津立邦

2016年7月8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下称“天津市环保局”)向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立邦”)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28号),责令天津立邦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这已经不是天津立邦第一次收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市环保局于2015年5月27日曾对天津立邦进行了后督察检查,发现其建设项目未 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10年竣工并投入试生产,现场检查时天津立邦正在生产,因此天津市环保局于2015年7月29日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 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5]54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2万元。

而追溯到2013年8月2日,天津市环保局也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3] 33号),责令天津立邦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然而2013年和2015年的行政处罚似乎并没能产生应有效果。2016年5月9日,天津市环保局对天津立邦进行了后督察检查,发现其应停产项目仍在生产,而且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为此,天津市环保局认定天津立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并于2016年6月6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69号)告知天津立邦违法 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天津立邦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听证申请,天津市环保局依法公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天津立邦提出了四点申辩理由,认为造成天津立邦屡次因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无法通过而被处罚的原因并不在天津立邦本身。

天津立邦的申辩理由如下:

一、天津立邦是经天津市武清区大 王古庄镇人民政府经招商引资引进的合法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完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而且投资建厂之前,也对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 项目可行性报告也经审核合格。天津市武清区规划局对于天津立邦的审建内容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天津立邦的生产经营范围完全符合,也符合武清区规划局规 划用地性质及宜建内容(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二、天津立邦于2008年7月委 托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中心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08年9月24日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出据了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2010年9月5日向天津市 环保局申请了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备案。于2011年9月由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了新建项目监测,11月完成了天津立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 测报告,2011年11月17日由天津市环保局组织武清区环保局、天津市监测中心等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环保“三同时”验收现场检查。而且2013年的行 政处罚罚款实际由京滨工业园管委会缴纳)。

三、天津立邦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 古庄镇人民政府先后于2008年4月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分五次出具书面承诺给立邦天津公司,承诺“撒村建居”,但因各种原因,天津市武清区 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承诺,最终导致天津立邦环评验收无法通过。故环评验收未通过的原因不在天津立邦,要求天津市环保局应全面了解情况,同时提请 天津市环保局邀请武清区大王古镇人民政府一同说明情况,确认事实并督促落实武清区大王古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兑现承诺。

四、天津立邦是通过正常招商引资 途径入住园区,天津立邦入驻手续合法、合规,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环保排放达标,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为当地的和谐企业。现天津市环保局仅仅因非天津立 邦的原因对天津立邦多次进行处罚实属不公,恳请有关领导从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利益以及投资积极性的角度协调、敦促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尽早完成搬迁任务, 尽快完成对天津立邦的验收。

针对此次听证内容,天津立邦要求免予处罚,并承诺“立邦天津公司将一如既往的尊法守法,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但天津立邦的申辩并未被天津市环保局采纳,因此做出责令其停产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天津市环保局复核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 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天津立邦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天津立邦应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对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指出,如果天津立邦对处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保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 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实上这也不是天津立邦第一次“惹祸”了。2010年的时候天津立邦还有过被前员工告上法庭的经历。

根据报道,从2009年起,天津立邦数名员工先后辞职或被公司辞退。15名前员工曾经联合投诉天津立邦长时间超时加班违反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要求立邦涂料支付加班费及相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离职工人的起诉后,对此进行了一审审理。庭审期间,立邦涂料辩称,已经支付了全部工资及各项劳动待遇,并已依法支付了加班费。法院经过调查,驳回了工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起诉讼纠纷,天津立邦方面曾表示员工搞错了诉讼对象。立邦相关公关人员表示,2006年,立邦涂料收购了天津圣联达公司(收购后成立天津立 邦),对部分员工的善后工作,天津圣联达公司没有按照与立邦涂料的约定做好。但是员工并不明白两者的约定,因为找不到天津圣联达的负责人,于是将立邦涂料 列为被告。

该公关人员指出,立邦收购圣联达以资产并购的方式,资产并购其实并不涉及人员的交接,“立邦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帮助解决了部分员工的安置问题。”

 

【企业小贴士】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天津立邦成立于2006年9月(也即立邦涂料收购天津圣联达公司的时间),投资方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后者归属于立邦涂料(香港)有限公司。而立邦涂料(香港)有限公司则是日本涂料控股株式会社的控股子公司(出资比例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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