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命丧导师的工厂,华东理工大学教师张建雨为何被判缓刑

   2017-01-04 11670
核心提示: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雨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雨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建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文/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 陈琼珂

 

岁末年初,一则旧闻等来了法院的判决。去年5月23日,上海青浦区发生一起工厂爆炸事故,导致华东理工一研究生以及两名工人死亡,近日,法院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华东理工大学教师张建雨作出一审判决:张建雨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案件虽已判决,但本案仍余音未绝,网上甚至有声音称张建雨为“万恶的资本家”。记者注意到,在很多理工科院校,有的教授做项目、开公司,研究生被视为“导师的廉价劳动力”,师徒关系出现扭曲,这样“剥削”研究生的行为,必须立即喊停。


实验过程中爆炸致三人死亡

 

张建雨,男, 55岁,河北人,系华东理工大学能源化工系教师,上海焦耳蜡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警方羁押,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青浦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建雨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建雨指导的学生、被害人李鹏为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在学校实验室进行了多次小剂量的易制爆品硝酸钠与硫氰酸钠混合加热实验。张建雨在明知硝酸钠为危险化学品、也明知硝酸钠与硫氰酸钠混合加热后可能发生爆炸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在学校进行两者混合加热放大试验的流程麻烦,经与李鹏事先商量,违反危险物品的相关管理规定,提供经费以及焦耳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购买禁止出售给个人的硝酸钠50公斤快递到焦耳公司。

 

2016年5月23日即事发当天,被告人张建雨驾车载李鹏等人以及两包共计50公斤的硫氰酸钠至青浦练塘朱枫公路6188号内的上海焦耳蜡业公司,安排公司工人协助李鹏进行硝酸钠与硫氰酸钠混合加热放大试验,后未在现场指导即离开。下午15时许,李鹏与焦耳公司工人被害人朱某、杨某进行混合加热放大试验时发生爆炸,造成3人当场死亡。

 

经专家调查报告分析,爆炸事故原因为:硝酸钠与硫氰酸钠为禁配物,两者混合后具有爆炸倾向,实验室在试制前未进行任何反应危险性辨识及相关评估工作,在实际试制过程中,采用了电热板直接加热的方式,电热板表面温度超过340摄氏度放热反应起始温度。试制过程中无恰当的温度监控方式,采用间歇式工人搅拌的方式,搅拌不均匀,再加上物料量较大,传热效果不佳,导致物料局部温度远超物料放热反应的起始温度,由此触发物料的剧烈反应导致爆炸。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雨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建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建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张建雨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要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张建雨、焦耳公司对三名被害人近亲属及因爆炸事故造成房屋受损的居民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雨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建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雨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

 

被告人张建雨的辩护人以及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而且与法不悖,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建雨的辩护人要求其对其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不予采纳。

 

为维护危险物品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建雨雨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在判决书中,法官还附上了这样一段诫勉语:张建雨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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