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325—2022《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2022-09-01 341
 

疑似职业病界定原则

  • 疑似职业病的界定应以职业病定义作为参照。

  • 疑似职业病病人所患疾病应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范围之内。

  • 应按照GBZ/T 265执行,基于现有的疾病证据、接触证据、疾病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等相关证据进行界定。

  • 疑似职业病病人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应达到相应职业病的诊断起点。

 

疑似职业病的界定

 

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界定为疑似职业病:

a) 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为明确诊断认为需要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作进一步医学观察、诊断性治疗或因果关系判定的;

b)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时出现的疑似病例;

c) 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同一时期其他劳动者出现有相似客观表现的疾病;

d) 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特异性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 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

 

 

疑似职业病处理原则

  • 界定机构应当出具《疑似职业病告知书》(见附录 A),按相关要求报告。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到《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后,用人单位应在 30 日内安排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疑似职业病告知书》不作为职业病诊断或鉴定必备的证明材料。

  • 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终结后疑似职业病状态自然终止。

 

疑似职业病界定注意事项

  • 可参考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综合分析后界定。

  •  在岗期间发现的疾病是否是疑似职业病,应结合既往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综合分析。

  • 疑似职业病的界定应重点考虑职业暴露与个体健康状况之间的因果关系。

  • 对已界定为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不再因同一疾病进行二次界定。

 

疑似职业病界定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或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的,界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疑似职业病界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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