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人超30分钟罚10万,杜绝“电梯吃人”事件,山东首部电梯安全地方立法

   2017-01-02 828

据《齐鲁网》1月1日报道,山东省首部电梯安全法规《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将于2017年1月1号起施行。这将是山东省首部电梯安全法规。其中规定,困人超30分钟罚维保单位最高可罚10万 。

电视剧《欢乐颂》剧照

为何要专门出台《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潍坊电梯保有量迅猛增长,从2006年初至今,潍坊电梯保有量已由1300多台增长到25768台,年均增速超过30%,10年时间增长了18倍以上,并仍呈逐年递增态势。

然而,电梯故障、电梯事故频发,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潍坊市获得立法权后,潍坊市人大常委会便将《条例》列入全市首批立法计划,成立了电梯立法起草组,全面启动了立法工作。

潍坊市质监局局长陈勇介绍,老旧电梯问题突出,维保市场秩序混乱,很多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

虽然国务院和山东省都对包含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管理工作中,电梯使用主体责任不明、选型配置与使用条件不匹配、更新改造机制缺乏以及检验力量不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

结合潍坊市情况,逐渐形成了通过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

出台的《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有哪些亮点?

据不完全统计,近半数的电梯安全事故是由于乘用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

为此,《条例》专门对乘客乘用电梯的行为做出了规范。单独设章节规定乘用规范,这在立法体例上属国内首创。

例如,禁止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等行为。

此外,《条例》还规定,改造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安装单位移装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电梯困人事件频发,《条例》明确,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未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层面:《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4年起正式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所指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该法对于电梯安全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43条、45条、46条、80条、87条和88条。

具体来说,该法要求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制造、维修和使用单位要积极联动,保障电梯运行安全;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校验、调试、了解、跟踪的电梯制造公司,将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罚2-10万元;

对于未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未将安全使用标识置于显著位置的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将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罚2-10万元;

对于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对电梯进行养护的电梯维修保护单位,将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10万元。

地方层面代表:杭州、上海、南京、厦门等地纷纷做出更为细化的规定

此前,《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在征集意见阶段曾规定,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报警后,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实施救援。电梯处以边远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应当在6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实施救援,否则将处以1万-10万元的罚款。

但在9月12日的正式文件中,这一规定被修订为“ 维护保养单位的应急救援电话应当保持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所在地为城区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实施救援;电梯位于其他区域的,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实施救援……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杭州以外,上海、南京、厦门等地也纷纷出台相关措施,严防电梯危险。

2012年3月,《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界定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和电梯制造单位的责任。除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电梯的安全监管还涉及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等多个政府部门。

同时,《条例》规定电梯如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时,电梯制造单位负有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的义务。《条例》还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日常维护保养单位。

《条例》还特别规定对于使用期限超过十年、故障频率高、需要改变主要参数以及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造电梯,可以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技术评价。

同时,质监部门将对使用期限长、故障频率高的电梯进行抽查,并向使用单位提示安全风险。对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据了解,目前,南京市有近3000台老旧电梯,将利用3年的时间开展对这些老旧电梯的专项抽查。

根据《条例》,公共场所新装乘客电梯和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将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与日常维保单位联网,对于目前已使用的电梯,在重大维修或者改造时加装。

《条例》专门规范“应急管理”,规定了应对电梯事故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应急处置。“电梯维保部门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接到故障报告后,应当在一个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

2015年4月,《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文件是以《特种设备安全法》为纲领,对2004年上海市政府出台《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的细化、完善和升级。

该《办法》明确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运行、修理、更新等费用,并对资金筹集作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运行维护费单独立账,每半年公布一次支出情况;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相关方就维修整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街道或乡镇政府牵头,与使用管理单位、业主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商议,确定具体整改方案以及费用的承担方式。

2016年3月,《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晰了电梯的行业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关系,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行了细化。

该《办法》还规定,建设、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国土房产、安监、教育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同时,规定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与“公安110”、“消防119”联动,便于110、119接警后第一时间将警情通报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

该《办法》还明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配备与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每季度向市质监部门报告电梯故障的情况;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者超过设计运行次数的,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综合齐鲁网等消息)

反对 0举报收藏 0评论 0
  • 1111
  • 没有留下签名~~
相关法律法规
推荐法律法规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EHSCity  |  产品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隐私政策  |  EHS微信群 EHS论坛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9037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