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列表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支持 0 反对 0 回复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