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2016-02-25 381
人命关天,安全在先,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

   精准立法 废旧立新 体现新理念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内容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部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 强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 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安全违法行为。该条例的实施将对本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针对原《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在已实施10年后,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问题,《条例》立足重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改革精 神,固化经验成果,民主、科学立法,对《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和完善,80%的规定具有创新性、实效性,使法律规范更有针对性、更接地气、更好操 作。废止原《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新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名称上删除“监督管理”4个字,体现了“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安全 第一,以人为本”的安全法治理念。《条例》确立了人的生命和健康价值意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灾防损;安全、节约和效益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 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以问题为导向 立法解决问题

   安全法规血写成,条条规章泪铸就。每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多或少都会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各种经济损失。

   《条例》在制定中,吸取天津“8.12”事故,青岛中石化“11.22”输油管线爆炸事故、昆山“8.2”爆炸事故、丰都长江二桥“10.12”围坍塌事 故教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 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及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调了协会组织的安全生产 管理作用,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机构安全职责;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国家、地方标准也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的延伸与细化,起着技术性法律规定的作用,是依法治理、技术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综合表现。《条例》增强了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

   排除死角 填补空白 责任到位

   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目前,居民小区事故多发,但却难以找到事故的防范部门和责任主体,成为安全生产的一个死角。

   本着立法解决问题原则,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条例》首次对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要求其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发 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对业主进行安全宣传,并组织应急演练等。这些规定,填 补了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个空白。

   《条例》为了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强调了公共安全场所的强制性安全要求,规定了危险物品仓库和公众聚集场所的强制性安全要求。一是明确规定储存和堆放危险物 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二是对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 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从经营条件、疏散通道、消防器材配备、应急救援及演 练等方面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依法行政 委托执法 处罚有据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条例》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一是规定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安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县安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二是明确了市安监部门对组织调查的事故进 行批复的权力。三是明确了对谎报、瞒报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定。《条例》明确了基层安全监管职责及委托执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 构因熟悉当地情况,是安全监管的第一防线,需要强化其职能作用。《条例》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并相应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

   “安全为天、生命至尊”。安全是生命、发展、效益和幸福。《条例》是本市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部综合性法规,对安全生产具有全面地、一般地规范作用。《条例》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又进入到一个新的里程碑。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仅依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管理是做不好的,只有安全人人抓,才能幸福千万家。

   (本文作者为重庆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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