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偷油引火致死 家属起诉公司:未尽到培训责任

   2017-02-27 8780
核心提示:  在运输的途中与同事刘某起意偷油时,司机张某被引火烧身致死。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供职的公司对员工没有尽到管理、培训责任,刘

司机偷油引火致死 案件细节曝光

  在运输的途中与同事刘某起意“偷油”时,司机张某被“引火烧身”致死。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供职的公司对员工没有尽到管理、培训责任,刘某在事发时未及时施救,造成张某的死亡,将公司和刘某起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68万余元。

  昨日下午,此案在房山法院开庭。被告公司称张某偷油导致死亡系其自己偷油造成,并非履行职务,与公司工作和管理没有关系。刘某的家属也指出,张某吸烟导致“引火烧身”,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司机偷油殒命 同行者获刑

  新京报记者在庭审中得知,2013年12月19日下午1点,在北京金亿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金亿航公司)从事运输工作的司机张某与刘某,开车从天津运输芳烃回公司。途经房山区长阳镇南六环长阳出口时,两人从油罐车“偷油”卖给一收油的商户。

  刘某在归案后回忆,在偷油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阀门未及时关闭,在堵阀门过程中,一些油喷射到二人身上。很多油泄漏到道路上,二人担心路政罚款,就急忙驾车离开。在车里张某随手点燃了一支香烟。

  “他用打火机开始点烟,然后我就听见‘砰’的一下,他全身都开始着火,我赶紧停车,他打开车门跳了下去。”据刘某归案后供述,在扑灭了车厢内的火后,未找到张某,便驾车离开。

  之后张某被发现在路边绿化带中,全身多处被烧黑,已没了呼吸。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系被烧死。刘某后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因认为金亿航公司在管理和培训员工上未尽职责,同行的刘某没有及时施救,在处理完后事后,张某家属将刘某和金亿航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赔偿68万余元。

  被告公司称偷油非履职行为

  据了解,张某和刘某所驾车辆挂靠在金亿航公司。张某家属称,在入职时,公司未对二人进行岗前培训。

  张某家属代理人提出,刘某作为公司雇员,从事相关危险品运输,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在履行职务时,张某发生危险威逼生命时,刘某没有履行立刻救人的义务,导致张某最终失去生命。金亿航公司作为雇主,没有对两人相关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导致发生危险时,他们无法救人和自救。公司和刘某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金亿航公司方辩称,张某偷油导致死亡,并非履行职务,导致张某死亡的后果是其自己偷油造成,与公司工作和管理没有关系。同时该公司每日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问题是此行业的重中之重,吸烟行为更是被明令禁止的。

  刘某的妻子称,事发时,张某明知车里装的是易燃易爆物品,还点烟,责任在自己,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明知自己运输的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却违反该物品的管理规定,因而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

  死者家属索赔141万余元

  张某的妻子认为招工方在管理和培训员工上有未尽之责,同行的刘某没有及时对张师傅施救,导致张某死亡的发生。处理完后事,张某的妻儿及年过七旬的母亲将刘某和金亿航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赔偿141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原告代理人提出,刘某作为公司雇员,从事相关危险品运输,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在履行职务时,张某发生危险威逼生命时,刘某置张某于不顾,因此失去救援机会的张某最终失去生命。公司作为雇主,作为运输相关危险品的企业,应当知晓运输危险品的相关知识、危险性和需要培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在招用张某和刘某时,没有对业务相关知识进行培训就匆忙上岗,导致发生危险时,张某和刘某没有利用培训知识救援自己和他人,致使张某死亡。

  原告提出,张某和刘某受雇于一名于姓男子,于某系将车挂靠在金亿航公司,在入职时,未对二人进行岗前培训。

  -判决

  法院:死者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和同事承担部分责任

  近日,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结果,刘某赔偿5.2万余元;于某赔偿10万余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与刘某私自向他人出售芳烃,在因油罐阀门未能及时关闭导致油罐车内芳烃泄漏,并喷洒到身上之后,本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稳妥审慎行事,但却违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法规,在驾驶室内点烟,张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刘某作为与张某共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同车人员,存在一定过错。刘某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违规在中途停车,并伙同张某卖油,其并没有对对方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醒,还积极参与,且对张某的吸烟行为没有制止,在张某身体起火后,刘某也没有积极救助。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各责任人过错大小,酌定刘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

  对于雇主于某和金亿航公司,法院认为,其并无资质进行道路危险品运输,却使用公司的资质及名义经营,与此事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此事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商贸公司作为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企业,将行政机关核准发放给其公司的许可证交给无资质的于某,并允许于某以其公司名义进行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且由于某自行雇佣、管理员工,其行为产生货物运输隐患,应对此事的发生与被告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各责任人过错大小,酌定二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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