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2024-04-28 1145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一、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二、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三、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五、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六、手部伤害:

(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七、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八、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九、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http://www.bjld.gov.cn/LDJAPP/search/fgdetail.jsp?no=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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