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用电紧张时应适度关闭景观照明

   2012-05-30 294
 人民网5月29日电 道路照明应在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季节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实施人性化开关灯;在用电紧张时,确保城市道路照明等功能照明的正常运行,适度关闭景观照明设施。北京市市政市容委日前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北京城市照明的管理,提升首都城市照明质量和服务水平。

坚持并推进“半夜灯”等节能控制方式

通知明确规定,在新建道路照明中禁止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低效灯具,在景观照明中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和大功率泛光灯等产品。城市照明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坚持并推进“半夜灯”等节能控制方式。

实施人性化开关灯 推进照明智能化控制

通知指出,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5%;景观照明设施亮灯率应达到99%,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0%。

城市照明设施的开启应满足城市运行、百姓出行和首都重要活动需要。开灯时间由市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道路照明应在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季节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实施人性化开关灯;景观照明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开关,并根据首都重要活动需要,合理安排临时开关时间及等级。

城市照明运行维护单位应逐步推进照明智能化控制建设,科学规范控制照明开关。在雨、雪、雾等异常天气和保障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能够及时开关设施,满足照明需要。在用电紧张时,确保城市道路照明等功能照明的正常运行,适度关闭景观照明设施。

禁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敷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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