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8月1日起施行

   2012-07-30 275
 中广网乌鲁木齐7月30日消息(记者吴卓胜)《新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已于今年5月30日由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7章53条,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检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及法律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围绕应对突发事件的事前、事发、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

  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实施办法对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规定了七项义务,组建四种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还规定了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制度、应急预案的备案等制度。

  《实施办法》规定了应急指挥平台体系的建设,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渠道,有关部门、监测网点的信息收集和报告机制。实施办法对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现场指挥长制度和现场指挥长处置职权、处置突发事件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为依法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库热西·买合苏提表示:《实施办法》是预防和减少新疆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同时,也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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