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2012-11-20 241
法制网讯  “举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30000元奖励。”这是近日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该《办法》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并把新闻媒体爆料纳入奖励范围。今后,在新疆全区范围内,发现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生产经 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社会公众安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都可举报。

《办法》明确,举报较大事故的,给予20000元奖励;举报一般事 故的,给予10000元奖励;举报未依法取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给予30000元奖励;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按照举报案行政罚款额的1-3%给予奖励,奖励额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另外,对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但没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罚款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办法》还把新闻媒体爆料纳入奖励范围,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前,主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为举报人予以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方式涉及有实名制举报、匿名举报等。举报受理单位为自治区安委办,生产事故举报电话:0991-2309269;自治区安委办将依法及时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办法》同时强调,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人员。(记者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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