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3年PM2.5纳入珠三角环保考核

   2012-12-28 218
 南方日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新版《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下称《考核指标》)已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环保厅印发给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区)级人民政府,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该《考核指标》昨日在省环保厅网站公布。

《考核指标》显示,珠三角地区2012年度仍按“空气质量旧国标”考核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3项指标,从2013年度开始考核 6项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这3个“空气质量新国标”的新增指标。珠三角以外地区暂时考核3项旧指标,但将按有关规定逐步将 PM2.5、一氧化碳、臭氧纳入考核范围。

《考核指标》要求,珠三角地区考核6项指标时,要按照“空气质量新国标”,分别考核包括 PM2.5等5项的浓度日平均值和臭氧浓度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每项指标的计分权重各为3分,达标天数的比例大于 95%时得3分,小于60%时得0分。未按要求开展细颗粒物PM2.5等3项新指标监测的,扣0.1分。

记者留意到,在三大类一级指标中,“污染控制指标”占比最大,占40分。当中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近年的环保热点难点,均纳入考核范围。

《考核指标》将污泥无害化处理率也纳入考核,规定“如发生非法转移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每一宗扣0.1分”。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权重为4分,统计范围为各市县城区,地级以上市城区包括所辖各区、镇(街)及各类开发区,东莞、中山市应包括所辖各镇(街)。

《考核指标》要求,现役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超过设计期及设计总量负荷的,每座扣0.1分。(记者 谢庆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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