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进入立法程序 送子车监管有“法”

   2013-03-12 414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送子车企业和家长担心的问题,终于要有明确的说法了。据省教育厅安全处魏处长介绍,根据国务院公布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初中生可以使用非专用校车。目前,哈市接送学生的“送子车”不属于正规校车,但是让学校购买标 准配置的“大鼻子”车,目前也无力承担。所以,全部使用“大鼻子”校车还需要一段时期的过渡。对于“送子车”的管理则按照校车标准。

黑龙江省针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已起草了《黑龙江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目前已进入立法程序。在该《管理办法》未公布之前,省教育厅已向各地市下发了《关于加强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若干意见》,明确了各级职责和相关工作要求。

《关于加强过渡期校车安全管理若干意见》对“送子车”的许可、审批做了明确的规定。送子车企业想申请校车许可,需要向提供服务的学校所属的教育部门提出 申请,说明向学校提供多少数量的校车服务,教育部门将按照申请内容,对该学校的学生接送需求情况以及学生上放学的距离等进行调查,考察学校对“送子车”数 量的要求。送子车公司还需向教育部门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运输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以及与学校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状、安全管理条例,行车路线、行 车停靠时间及停靠站点的合理规划路线等相关手续。教育部门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给出是否同意受理的意见。符合条件的企业,教育部门将把其材料递交给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两个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回复。教育部门再根据回复,报本级政府主管校车领导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校车标牌, 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核载人数,不批准的也要给予书面回复。魏处长介绍,根据要求,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的受理、分送、审查、上报工 作,并联合交通、运输、物价、安监局等14个部门成立联席会议,共同监管校车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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