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亡一次性补贴53.91万 突发疾病可认定工伤

   2014-05-15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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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网·独家报道】今年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10周年。今天,全市集中开展工伤保险专题宣传咨询活动。新民网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获悉,近3年上海工伤认定数逐年递减,待遇不断提高,2014年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贴标准已调整至53.91万元。

  工伤保险待遇不断提高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十年以来,上海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意识逐年增强,工伤事故发生率不断下降。据统计,2011年工伤认定数为67251件,2012年为61096件,相比2011年下降9.2%;2013年为57206件,相比2012年下降6.4%。

  据介绍,上海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不断提高,确保了工伤职工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水平。2014年上海因公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3.91万 元;1-4级工伤人员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提高为4530元/月、4280元/月、4030元/月、3780元/月;生活护理费标准提高至2520元/月、 2010元/月、1510元/月;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提高至936元/月,其中,孤寡或孤儿为1022元/元。

  “突发疾病”如何视同工伤?

  今天,上海人社部门也就工伤认定的七种情形以及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进行了重点解读。劳动专家表示,在“视同工伤”的情形中,“突发疾病”情形认定工伤需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要素。

  吴某是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上海某菜市场从事保洁工作。2013年1月28日中午12点30分,吴某在菜市场内突发脑淤血,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15分宣布死亡。

  在这种情况,吴某突发疾病算工伤吗?事后,吴某妻子要求公司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则认为吴某突发疾病不是在工作时间,故不同意申报工伤。其妻子于是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

  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吴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劳动专家表示,从事发当天来看,吴某在中午时间内没有离开过自己的工作区域,只是在便于休息的地方稍作休息调整,后不久突发疾病。由于吴某没有离开过 工作区域,中午的休息时间虽然不包含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但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应该广义理解为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又作为职工工作的必然阶段, 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在此期间突发疾病且并未离开本职工作区域,可以适当从宽认定。(新民网记者 李若楠)

  工伤认定Q&A

  1、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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