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贸企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提升内容》

   2023-10-13 45
 天津市应急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贸企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化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市应急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贸企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化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区应急局:

为全面提升我市工贸企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持我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的良好局面,市应急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3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贸企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化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天津市工贸企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化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天津市工贸企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化专项整治方案2.工贸企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提升内容3.工贸企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督导检查表

                     2023年3月20日

附件2工贸企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提升内容企业可参考规范提升内容,梳理本单位有关工作,完善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发包方规范化安全管理内容(一)发包方要制定完善外委施工管理制度。包括明确资质审查内容、标准、流程、责任人的准入管理制度;明确教育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责任单位、考试管理的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定期检查周期、不定期检查频次、检查内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考核项目、考核标准、约束激励以及退出机制的考核奖惩制度。(二)发包方要建立外委施工管理台账,登记每一个工程或项目的承包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工期、参加施工人数。建立每一个外委施工项目的人员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要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要求健全完善档案管理,主要包括承包方资质、《外委施工资质条件审查意见表》、承包方三项制度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书、人员清单,教育培训计划以及每次教育培训内容、考勤记录、考卷、考核情况汇总表,施工方案,管理人员社会保险及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纳回执复印件。承包方项目部也要依照此要求完善档案资料。(三)发包方要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与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作业前,发包方应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和环境,做好工程施工区域、运行设备、其它检修区域的隔离工作,设置逃生通道,悬挂警示标志。应当向承包方进行外包项目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明示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施工过程中的禁止和许可事项。(四)发包方是外包项目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方提供保障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方落实到位,确保安全费用投入用于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五)发包方要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将承包方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发包方要实行外委施工从业人员培训和门禁挂钩管理,并发放上岗证,无上岗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六)发包方要加强对承包方从业人员流动性的管理,施工期间,项目部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发包方应及时掌握情况,对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及岗位技术工人减少、变化不能保证正常生产施工安全的,发包方应中止合同,责令承包方停止生产施工,待配齐配足相关人员后,方可同意恢复施工。对每一个外委施工项目都要逐级确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指导协调交叉作业、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重点问题。按照安全检查制度,对照《施工方案》和承包方项目部制定的安全检查表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对承包方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禁强令承包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违规作业、违章指挥。依照人员清单核实教育培训、持资格证或上岗证上岗作业情况,严禁无特种作业资格证或上岗证作业。依据工期和有关奖惩制度、日常安全检查情况,至少每季度对承包方项目部进行一次考核。(七)所有外委施工现场都要设置公示牌板,标明承包方、工程概况、项目负责人姓名、工期、参加施工人数、主要风险和管控措施、发包方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八)发包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将承包方编制的外包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演练。(九)发包方在接到外包项目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二、承包方规范化安全管理内容(一)承包方要编制符合实际情况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劳动组织、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以及工程平面图、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等必备图纸。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设备检测检验。承包方要组织有关安全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会审,会审要邀请发包方有关部门参加。参加会审人员要在《施工方案》签署审查意见,报经承包方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工艺复杂、风险较大的外委施工,可以聘请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参加审查。(二)承包方要为现场施工人员统一配发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着装上要有明显的承包方的标识。(三)承包方要按照开工前辨识的风险和管控措施,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生产环境、条件变化,对检查表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四)承包方要按照有关制度,对照检查表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检查和整改复查情况要在检查结束3日内书面报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五)承包方要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且必须在作业现场跟班实施安全管理。每班作业前,现场负责人要根据现场作业特点对作业人员就安全防范、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及工艺进行详细地技术交底,并建立完整的记录。要按照现场作业人数确定专职安全员实施现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要备1名专职安全员,每超过30人增设1名专职安全员)。承包方及其项目部应当按照发包方要求,做好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工作,制定岗位工作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报发包方备案。(六)承包方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保证安全投入,不得将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挪作他用。(七)承包方要依照有关规定制定作业方案,并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实施。应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实现闭环管理。(八)承包方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发包方的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接受发包方专人的现场监督,无作业许可或许可不在有效期内的,均不得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九)进入现场作业前,承包方要当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发包方,并拒绝进入现场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承包方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承包方应当接受发包方安全检查,并按要求组织对发包方提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十)承包方要接受发包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并同时开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应急处置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承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报发包方备案。(十一)承包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发包方应急管理要求,编制专项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十二)外委施工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承包方及项目负责人报告。承包方及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方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来源:铸安
相关法律法规
推荐法律法规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EHSCity  |  产品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隐私政策  |  EHS微信群 EHS论坛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9037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