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办法(试行)

   2012-01-01 917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政府  时间:2012-01-05  查看次数:88

京环发〔2011〕3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辐射安全培训工作,规范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辐射安全培训工作,规范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单位的能力评估推荐活动。

  第三条 市环保局组织对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的能力评估推荐活动。

  第四条 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单位,可自愿向市环保局申请能力评估,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初级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申请表(见附表1);

  (二)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培训场地的证明材料;

  (三)本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业绩简介;

  (四)现有辐射监测设备清单(见附表2);

  (五)培训教师人员表(见附表3);

  (六)培训教师人员简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培训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市环保局自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评估推荐: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核实、评估申请单位培训能力;

  (三)将能力评估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市环保局政务网站上公布培训单位推荐名单。

  第六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单位,在人员、资产、培训场地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环保局办理变更手续。

  市环保局应及时在政务网站上更新培训单位推荐名单及变更信息。

  第七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单位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培训制度,对所开展的培训活动及考核结果负责。

  第八条 市环保局对推荐名单所列单位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展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及人员、资产、培训场地等变化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第十条 市环保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单位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将从推荐名单中予以除名:

  (一)在培训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辐射安全培训考核结果失实的;

  (二)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培训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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