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规性评价的学习心得

   2012-06-04 10710
核心提示: 2004年9月,国际认可论坛(IAF)技术委员会就发布白皮书,阐述了ISO14001:2004管理体系合格评定与法律法规符合性之间的关系,从
  2004年9月,国际认可论坛(IAF)技术委员会就发布白皮书,阐述了ISO14001:2004管理体系合格评定与法律法规符合性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我们理解与实施ISO14001:2004标准中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条款提供了指南。但在笔者近年的审核实践中依然发现:一些已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获证组织)对如何开展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以下简称合规性评价)感到茫然,一些审核员也对如何审核组织的合规性评价工作感到不得要领。笔者愿意提出自己的学习合规性评价的心得,以期引起审核员们的广泛探讨和指正,共同提高合规性评价审核的有效性。
一、合规性评价条款的意图和重要性
ISO 14001标准自1996年发布以来,许多组织通过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MS),提高了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守法)的认识,也提高了对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性(守法性)的水平。一些政府部门也认识到实施EMS的潜在作用,并通过各种手段,如直接把实施EMS作为法规要求的一项内容,或允诺对实施EMS的组织放宽监管,或通过其他方式鼓励组织实施EMS。在EMS获得社会广泛认可的同时,也出现过已获证的组织发生环境事故,或者被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例。这样的案例多了将使人们对实施EMS产生怀疑、失去信心。
EMS认证是对组织环境表现进行动态管理和改进的一种工具,它不能替代法律要求,也不能替代由政府或者法庭就法律符合性事宜做出的法律裁定。EMS审核员是依据标准要求对组织的EMS进行评价,他们也不能提供执法检查者对组织合规性评价。EMS认证不能保证守法性,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一种认证或法规制度能够保证持续的守法性。
那么EMS认证为守法性能提供什么?政府和公众对获得EMS认证的组织在守法性方面应该有什么样的合理期望呢?白皮书认为,EMS认证组织应具有保证其环境表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能力,这种能力包括: 较好地掌握法律法规要求;更深入和全面地认识和理解组织的环境影响;有关环境表现的信息具有可获得性和一致性;实施对环境风险的管理;实施有组织、有系统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地对合规性进行独立评价等。
为了更加突出对获证组织具备上述能力的要求,更好地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特别是政府对标准的合理期望, 2004版ISO 14001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提出了合规性评价条款:
“4.5.2 合规性评价
4.5.2.1 为了履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以定期评价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组织应保存对上述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4.5.2.2组织应评价对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这可以和4.5.2.1中所要求的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另外制订程序,分别进行评价。
组织应保存对上述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增加合规性评价条款后,标准中与守法性相关的要求形成一个完整的PDCA闭环。包括:
? 要求组织“承诺”遵守适用于其环境因素和影响的所有法律法规要求。(4.2)
? 要求为支持这一承诺,组织要识别适用的法规要求,判定这些要求和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关联。(4.3.1、4.3.2、4.3.3、4.4.6、4.4.7、4.5.1)(法规适用性评价)
? 要求评估与所识别要求的符合程度,并对已存在或者出现的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4.5.2、4.5.3)(合规性评价)
? 要求组织的守法承诺和相关的支持活动得到保持。(4.6)
总之,出于满足政府和公众对EMS认证的期望,EMS认证要求特别关注组织的守法情况;但EMS认证又不同于执法检查。按标准要求,EMS认证应更关注组织是否具备持续保持守法性的能力,以此判断组织是否能够持续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二、认证机构对组织EMS的合规性评价
白皮书提示,认证机构在授予认证资格之前和保持认证资格时,都应对组织EMS的守法情况进行评价,或称合规性评价。在授予认证资格之前,认证机构应评价组织对标准所规定的守法性要求的符合性,只有在这方面的符合性得到确认,方可授予认证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还应通过适当的跟踪方案,确认这一符合性得到了保持。
认证机构评价组织对守法性的管理时,应基于已证实的体系实施结果,而不仅仅是计划的或预期的结果。为了使相关方确信获证组织的EMS可以持续提高其守法性,认证机构在授予或保持组织认证资格前,必须确认体系能够证实其有效性。
组织应通过EMS认证表明其EMS运行符合标准要求,包括证实其确实履行了守法承诺。有意不遵守法律法规,如组织决定交纳罚款后继续违规操作,而不寻找导致不符合产生的原因,加以改进,应被视为违背其守法承诺,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任何组织如果不能表明其履行了守法承诺,认证机构不能认为其满足标准的要求并颁发证书。
但是,标准要求组织做出守法的公开承诺,并通过EMS持续为其守法提供基础和支持,并不要求把组织实际的法律法规符合性作为颁发证书或保持认证资格的先决条件。
三、对组织的守法性的审核
认证机构对组织EMS的合规性评价的主要依据,来自于其派出的审核组在组织现场对其守法性的审核。按白皮书的提示,审核组在审核EMS的守法性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的公开承诺(标准条款4.2)
在审核组织的环境方针时,应考虑下列内容:
? 是否制定了环境方针;
? 方针是否满足标准4.2条款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做出两个承诺;
? 方针是否得到最高管理者的批准,关注最高管理者是否真诚实践其承诺;
? 方针是否能为公众所获取; 
? 是否对方针的相关性和适宜性进行了定期评审。
2.识别并获取法律要求(标准条款4.3.2)
在审核组织识别并获取法律法规要求的活动时,应考虑下列内容:
? 组织的EMS是否已充分识别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并建立了获取这些要求的渠道;
? 这些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是否具体,能否为进行合规性评价提供充分的依据;
? 应验证组织是否对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了定期评审,以识别新增的和/或发生变化的要求,并在组织及其活动或产品中(在EMS中)针对这些变化做出响应。
审核组应检查组织识别出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完整性和适用性。审核组应具备与组织所处区域和环境因素相关的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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