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15-03-18 13240
核心提示: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鲁政字〔2015〕51号潍坊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寿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15〕51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裴九志,中共党员,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工商部门禁止其终身注册企业(单位)法人;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2.裴九文,中共党员,龙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股东。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柴永富,中共党员,龙源公司北车间主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关增山,龙源公司北车间制冷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5.卢猛长,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民警。涉嫌渎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6.王建海,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教导员。涉嫌渎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7.张洪光,寿光市化龙镇经贸委办公室主任。涉嫌渎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8.杨杰,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涉嫌渎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9.单林,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李秀峰,寿光市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在治安大队消防科工作)。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确定职级待遇)。

 

  11.李宗金,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刘建波,寿光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教导员(主持工作)。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3.刘志勇,潍坊市消防支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处处长。建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4.张林林,寿光市农业局生产科科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5.丁立海,寿光市农业局党委委员。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苗飞,寿光市安监局工商贸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7.王鲁生,寿光市安监局主任科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徐云华,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化龙所所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9.王新华,寿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三中队中队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0.徐同松,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1.王永华,寿光市住建局执法办主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2.崔世明,寿光市住建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裴升祥,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韩令春,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5.李栋,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副主任科员确定职级待遇),依法撤销其寿光市政协委员资格。

 

  26.李存启,寿光市化龙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另行合并处理。

 

  27.孙亚峤,寿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王惠玲,寿光市委常委、副市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9.赵绪春,寿光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0.朱兰玺,寿光市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人员、单位问责及处罚建议。

 

  31.潘强,潍坊市政府副市长。由潍坊市委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32.责成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龙源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33.责成寿光市委、市政府向潍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4.责成潍坊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35.责成省消防总队对寿光市消防大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36.责成潍坊市政府和寿光市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龙源公司非法违法用地和非法违法建设厂房依法作出处理。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潍坊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寿光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监察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监察厅、工商局、安监局,省总工会,省检察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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