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地震征兆不向公众发布 须依法定程序

   2012-05-30 406
 
据介绍,本市目前已建成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共有71处,总面积约1406万平方米,可容纳人数236万人。由于总量不足,避难场所的疏散安置能力仅为全市人口的十分之一,且存在分布不均,维护管理不善等问题。晨报记者 王巍/摄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建议将学校、医院等建筑抗震设防要求比本地一般建筑提高一档,使其抗震设防烈度达到8.5度。此外,针对危房建议删除“强制搬出”条款。

学校医院抗震烈度或提至8.5度

本市《防震减灾法》实施草案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建筑如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或者改变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等,所有权人应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抗震鉴定并报送备案。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增加一项条款,细化落实《防震减灾法》中关于“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的规定,将学校、医院等建筑抗震设防要求比本地一般建筑提高一档,使其抗震设防烈度由8度达到8.5度。

建议删除危房“强制搬出”条款

《草案》规定,经鉴定为危房需要停止使用的,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应根据鉴定建议停止使用并搬出危险部位。使用人拒不搬出的,住建主管部门应书面责令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区县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删除“对拒不搬出者强制搬出”的条款。城建环保委认为,“强制搬出”不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种类,而且“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由谁、依据什么标准来进行判定也不明确;同时,如果危房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发生,可以直接援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北京市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中有关“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的规定。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公布

《草案》规定,除少部分新建场所外,主要通过对现有绿地、公园、体育场馆内等进行改造,实现地震应急避难功能,每两年重新审核,以保障其功能完好。

对此条款,城建环保委强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向社会公布,同时建议增加“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条款,建立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救援活动。此外,由于小学一年级至初三每年已有3学时的“安全和自救互救教育”,建议删除“防震减灾知识每学期不少于2个学时”的条款。

地震征兆或不向公众发布

《草案》规定,“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水务、气象、国土等部门建立地震宏观异象会商机制,对相关情报、信息进行共享、会商处理、统一发布。”

城建环保委认为,会商结果不一定对公众发布,而且地震信息的发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议删除“统一发布”的条款。

■代表声音

吴世雄:呼吁禁止将玻璃幕墙作为高层建筑外立面,以防地震时造成更大的人身财产损失。

席文启:应急避难场所应提前纳入城市规划,比如新建的大型社区使用前就配建此类场所,平时可作花园、健身之用。

李昭玲:防震救灾教育不应只限于中小学学生,全社会都应该接受这方面的培训。(记者 姜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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